政府通過保育歷史建築基金,就公眾教育、社區參與和宣傳活動提供資助,以達到以下目標:
資助計劃下的項目並沒有標準的活動形式。然而,申請機構宜設計比例適中的各類公眾參與活動,包括能確保導師與參加者充分互動的小組工作坊/導賞團/實地考察;網上活動(例如網上講座、工作坊、論壇及導賞團)及/或以混合模式舉行活動(即容許參加者親身出席或透過互聯網以虛擬形式出席),令公眾參與活動能容納更多參加者,並使更多人不受地點、年齡及身體狀況限制而得以參與其中。
此外,申請機構宜在申請建議書中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顯示將如何積極推動青年人參與規劃和推行有關項目及活動。
《申請指引》附錄二載有範例以供申請機構完成申請表格的相關部分。建議書中的建議將根據《申請指引》第34 條所載的相關評估標準予以考量。首期款項及最後一期的核准資助金額分別定為核准資助的20%及10%。核准資助的餘款將在每份半年進度報告和帳目報表獲接納後分期發放。申請機構須在申請表格中建議每期發放資助佔核准資助的百分比,以供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考慮和同意。
以項目年期為18個月的項目作為例子,批核資助將會共分5期發放。
填妥、已簽妥及蓋印的申請表格(附錄III)連同填妥的預算計劃(附錄VI)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載於申請表格「所需文件清單」下列明的證明文件副本一份。
備份填妥的申請表格及一切所需文件的電子檔案的CD-ROM光盤一份。
上述文件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中午12時前,親身送達或郵寄至保育歷史建築基金秘書處的通訊地址:香港九龍尖沙咀東麼地道68號 帝國中心7樓701B室。所有合資格申請均會由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會就基金撥款批核事宜向發展局局長提出建議。
此外,基金秘書處會向其他決策局和部門,核實申請機構是否現正或曾經就擬議項目獲其他資助計劃資助。視乎申請機構獲得其他資助來源的安排,基金秘書處保留權利調整資助金額或停止處理有關申請。基金秘書處亦會在有需要時就擬議項目申請機構過往推展其他受政府資助項目的記錄徵詢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並向委員會報告,以供考慮。基金秘書處會向成功申請機構發出一份原則上批准通知書(「通知書」)連同資助協議,以通知其申請結果。收到通知書後,成功申請機構須於14天內與政府訂立資助協議,以確認遵守資助協議所載的一切條款及條件等。
獲資助機構須在簽署資助協議日期起計三個月內開展及推行項目。在項目進行期間,獲資助機構需向基金秘書處提交下列報告及文件:
獲資助機構不應就基金核准項目建議書中核准開支項目清單所列的開支,重複申請或接受其他資助來源的捐贈或財政資助。
如獲資助機構在項目獲批准後希望獲得其他機構的贊助,以補貼由基金全部或部分資助的開支項目,或資助基金不予資助的開支項目,獲資助機構須遞交有關資料予政府考慮及核准。
如獲資助機構會/將會在申請期間尋求贊助,獲資助機構應在申請表格中第8項註明。
政府會考慮其他資助來源會否構成利益衝突,以及引起任何潛在的責任或有損政府、委員會、基金及其秘書處的聲譽。審核申請時,將考慮項目是否有其他資金來源。除用於項目人員及應急費用的開支外,政府可接受獲資助機構申請提高個別開支項目的預算,上限為該個別開支項目的核准預算的20%,但項目開支最終獲得的資助總額,不得超過核准資助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