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請

問1公眾參與項目資助計劃會支持哪類型項目?
答1

政府通過保育歷史建築基金,就公眾教育、社區參與和宣傳活動提供資助,以達到以下目標:

  1. 加深公眾對歷史建築保育的理解和認識;
  2. 推動公眾、歷史建築的私人業主及其他持份者採取直接和積極正面的行動,以保育和活化歷史建築;以及
  3. 促進公眾參與,以及增加在文物保育方面的義務工作機會。
基金資助的所有項目,應以提升參加者的文物保育意識和知識、推動參加者積極參與、鼓勵參加者改變行為,以保育歷史建築為目標,從而對文物保育帶來正面影響,並根據項目設定的目標取得可量度的具體成果。項目應訂立,並在可行情況下,使用創新的方法以達到上述目標。
問2公眾參與項目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為何?
答2
合資格申請機構須為具有法律行為能力訂立合約,並曾參與歷史建築保育工作的本地非牟利機構(例如非政府組織、專上教育院校、社區組織或專業機構。不包括截至申請本資助計劃日期時仍在使用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的一次過撥款,以應付項目的開辦成本和最多在首兩年的經營赤字(如有)的營運機構)。申請機構請根據《申請指引》第5段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問3成為申請機構負責人需符合甚麼資格?
答3
申請機構負責人(機構負責人)須屬申請機構提供的證明文件所顯示的主要負責人、董事、幹事或董事會成員之一,或基金秘書處接受的其他人士。機構負責人須有權代表申請機構簽署資助協議,對項目的落實情況負責,以及負責批准所提交的項目文件。如申請獲批,機構負責人將成為申請機構的代表。
問4成為項目負責人需符合甚麼資格?
答4
項目負責人必須為申請機構的成員或僱員。項目負責人將成為項目的代表,並充當主要人員,按照資助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推展項目。在申請和項目營運階段,項目負責人將作為申請機構的聯繫人,負責回應基金秘書處的意見和查詢。建議項目負責人的履歷表(以兩頁為限)亦須連同申請表格一併提交。
問5合資格申請機構能否同時提交多於一個申請?
答5
不能。每個合資格申請機構每次只能遞交一份申請,而每份申請必須由單一機構遞交。申請機構須屬擬議項目的單一聯絡點,負責有關項目事宜。不過,申請機構可與其他協辦/協助/贊助團體攜手合作,以推行擬議項目。
問6合資格申請機構能否選擇優先項目主題以外的主題?
答6
合資格申請機構可選擇優先項目主題以外的主題。申請機構應在申請表格第五部分「其他項目主題」之下註明擬議的項目主題與資助計劃的三個目標的相關性。然而,根據優先項目主題提交的申請將獲優先考慮。有關評審準則的詳情,請參閱《申請指引》第34條。
問7公眾參與項目的資助上限及項目的年期為何?
答7
每個項目的資助上限為港幣200萬元。由與政府簽訂資助協議當日起計,每個項目的年期須維持不少於12個月但不多於24個月。
問8對於公眾參與活動的詳情有沒有具體要求?
答8

資助計劃下的項目並沒有標準的活動形式。然而,申請機構宜設計比例適中的各類公眾參與活動,包括能確保導師與參加者充分互動的小組工作坊/導賞團/實地考察;網上活動(例如網上講座、工作坊、論壇及導賞團)及/或以混合模式舉行活動(即容許參加者親身出席或透過互聯網以虛擬形式出席),令公眾參與活動能容納更多參加者,並使更多人不受地點、年齡及身體狀況限制而得以參與其中。

此外,申請機構宜在申請建議書中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顯示將如何積極推動青年人參與規劃和推行有關項目及活動。

《申請指引》附錄二載有範例以供申請機構完成申請表格的相關部分。建議書中的建議將根據《申請指引》第34 條所載的相關評估標準予以考量。
問9如何決定申請表格(附錄III)擬議發放資助時間表中的發放資助期數?
答9

首期款項及最後一期的核准資助金額分別定為核准資助的20%及10%。核准資助的餘款將在每份半年進度報告和帳目報表獲接納後分期發放。申請機構須在申請表格中建議每期發放資助佔核准資助的百分比,以供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考慮和同意。

以項目年期為18個月的項目作為例子,批核資助將會共分5期發放。

  1. 首期款項會於簽訂協議後發放;
  2. 第二期資助會於第6個月在首份半年進度報告獲接納後發放;
  3. 第三期資助會於第12個月在第二份半年進度報告及年度經審計帳目報表獲接納後發放;
  4. 第四期資助會於第18個月在第三份半年進度報告獲接納後發放:
  5. 最後一期資助會於完成所有活動後第4個月(即第22個月),在項目評估報告及最終經審計帳目報表獲接納後發放。
問10申請時須提交甚麼文件?
答10

填妥、已簽妥及蓋印的申請表格(附錄III)連同填妥的預算計劃(附錄VI)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載於申請表格「所需文件清單」下列明的證明文件副本一份。

備份填妥的申請表格及一切所需文件的電子檔案的CD-ROM光盤一份。

上述文件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中午12時前,親身送達或郵寄至保育歷史建築基金秘書處的通訊地址:香港九龍尖沙咀東麼地道68號 帝國中心7樓701B室。

評審及處理申請

問11公眾參與項目資助計劃的審批申請程序是怎樣?
答11

所有合資格申請均會由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會就基金撥款批核事宜向發展局局長提出建議。

此外,基金秘書處會向其他決策局和部門,核實申請機構是否現正或曾經就擬議項目獲其他資助計劃資助。視乎申請機構獲得其他資助來源的安排,基金秘書處保留權利調整資助金額或停止處理有關申請。基金秘書處亦會在有需要時就擬議項目申請機構過往推展其他受政府資助項目的記錄徵詢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並向委員會報告,以供考慮。
問12有何評審準則?
答12
評審準則和相應比重詳列在《申請指引》第34段,評審範圍包括(a)目標和項目主題、(b)項目成果、影響及可持續性、(c)創意、項目成效及宣傳、(d)項目管理及(e)財務及預算管理。
問13獲資助機構須在何時展開活動?
答13

基金秘書處會向成功申請機構發出一份原則上批准通知書(「通知書」)連同資助協議,以通知其申請結果。收到通知書後,成功申請機構須於14天內與政府訂立資助協議,以確認遵守資助協議所載的一切條款及條件等。

獲資助機構須在簽署資助協議日期起計三個月內開展及推行項目。

項目行政和監察

問14在項目進行期間,獲資助機構是否需要提交報告或文件予政府?
答14

在項目進行期間,獲資助機構需向基金秘書處提交下列報告及文件:

  1. 項目時間表;
  2. 半年進度報告;
  3. 項目評估報告;及
  4. 年度/最終經審計帳目報表
上述的經審計帳目報表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致獲資助機構的項目審計帳目、收入及開支帳目,以及帳目註釋。經審計帳目報表需由《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第2條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審計及簽署。此規定不適用於年度及最終經審計帳目報表經由其所屬財務處核證的獲資助專上教育院校。
問15獲資助機構可否就同一擬議項目接受其他資助?
答15

獲資助機構不應就基金核准項目建議書中核准開支項目清單所列的開支,重複申請或接受其他資助來源的捐贈或財政資助。

如獲資助機構在項目獲批准後希望獲得其他機構的贊助,以補貼由基金全部或部分資助的開支項目,或資助基金不予資助的開支項目,獲資助機構須遞交有關資料予政府考慮及核准。

如獲資助機構會/將會在申請期間尋求贊助,獲資助機構應在申請表格中第8項註明。

政府會考慮其他資助來源會否構成利益衝突,以及引起任何潛在的責任或有損政府、委員會、基金及其秘書處的聲譽。審核申請時,將考慮項目是否有其他資金來源。
問16獲資助機構日後可否更改項目預算?
答16

除用於項目人員及應急費用的開支外,政府可接受獲資助機構申請提高個別開支項目的預算,上限為該個別開支項目的核准預算的20%,但項目開支最終獲得的資助總額,不得超過核准資助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