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機構必須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界定具有慈善團體身分的非牟利機構。以個人名義提出的申請,概不受理。
為配合那些尚未取得上述慈善團體身分但對計劃感興趣的機構,我們會容許已正式向稅務局呈交申請的非牟利機構提交申請,但主要申請機構(及協辦機構,如有)須在申請截止日期後3個月內取得上述慈善團體身分,其申請才會獲得考慮。
不適用,已於2014年5月15日截止。
所有已提交的文件及資料均不會退還予申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