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機構必須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界定具有慈善團體身分的非牟利機構(「慈善團體」)。非牟利機構可以夥拍非慈善團體提交聯合申請,由非牟利機構作為主要申請機構,非慈善團體作為協辦機構。以個人名義提出的申請,概不受理。
為配合那些尚未取得慈善團體身分但對計劃感興趣的機構,我們會容許已正式向稅務局呈交慈善團體身分申請的非牟利機構提交申請,但主要申請機構須在截止申請日期後九個月內取得慈善團體身分。由政府及非政府專家組成的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委員會”)將會按照下列準則,評審和研究有關申請:
詳情可參閱《申請指引》第3.2段。
在活化計劃下,政府會為獲選機構提供以下資助:
詳情可參閱《申請指引》第4.1段。
第七期活化計劃的每幢歷史建築均備有資料冊,當中載有以下資料:
申請機構可從網頁下載資料冊:
除包含在資料冊的基本結構及公用設施資料外,有興趣的申請機構可向活化劃秘書處索取載有各幢歷史建築的建築圖則及技術報告的資料。有關詳情,請瀏覽網頁(http://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application-arrangements/architectural-drawings-request-form/index.html).
就第一輪申請文件而言,申請機構所提供的資料,須清楚說明該機構對《申請指引》第3.2.1段所載的四個範疇的建議。除了申請機構註冊資料的證明文件,以及有關III部(C)項–財務可行性及(D)項–管理能力及其他考慮因素所需遞交的輔助資料外,申請機構不可增加申請表格的頁數和遞交其他附件。所有夾附其他附加資料及多於38頁的申請表格,將被視為不合規申請及不獲進一步處理。
就技術範疇而言,申請機構須提交概念計劃,當中包括初步設計建議、設施明細表及預計成本估算。除文字外,申請機構可按需要使用簡單圖則輔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