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

目標
保存歷史建築,並以創新的方法,予以善用。
把歷史建築改建成為獨一無二的文化地標。
推動市民積極參與保育歷史建築。
創造就業機會,特別是在地區層面方面。
   

運作模式

物色適宜作活化再利用的政府歷史建築,以納入該計劃。

申請機構須就如何以社會企業形式使用上述建築物,以提供服務或營運業務遞交建議書,詳細說明如何保存有關的歷史建築,並有效發揮其歷史價值;就財務可行性而言,社會企業可如何營運;以及如何令社區受惠。

成立由政府和非政府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審議建議書及相關事宜。

我們會向成功申請的機構提供一站式諮詢服務,以推行其建議計劃,服務範疇涵蓋文物保護、土地用途和規劃、樓宇建築,以及遵從《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在有理據支持下,我們會在該計劃之下提供資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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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過撥款,以應付建築物大型翻新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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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築物收取象徵式租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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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過撥款,以應付社會企業的開辦成本和最多在首兩年營運所出現的赤字(如有),但先決條件是,建議的社會企業預計可在開業初期後自負盈虧。

   

申請資格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界定的非牟利機構,均可申請。申請機構須提供證據,證明曾推展與建議書所載規模相若的項目。此外,亦歡迎非牟利機構合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