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申请
有关递交申请的详情,申请人须参阅以下的《申请指引》(“指引”)及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起任何时候递交维修资助计划的申请。2015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接获的申请,将分为两个阶段处理。第一阶段是原则上批准有关申请,第二阶段则是对递交的详细建议书进行技术评核。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格前,首先必须细阅指引并完全了解内容。有关递交申请的要点简述如下:
第一阶段─原则上批准
- 就私人拥有的已评级历史建筑,申请人必须填妥维修资助计划申请表格(表格 1),而租用政府拥有的法定古迹及已评级历史建筑的非牟利机构,申请人必须填妥申请表格(表格 1a)。申请表格须填上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业权或租约资料(如适用)、以及法定古迹或已评级历史建筑的基本资料。请将填妥的申请表格妥为签署。已填妥之申请表格请以电子方式递交至电邮mhb_enquiry@devb.gov.hk,或把本申请表格正本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送交香港九龙尖沙咀东么地道68号帝国中心7楼701B室发展局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
- 申请人如须应要求提供额外资料支持其申请时,便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所需资料。如未能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则申请将不获接纳。
- 由评审小组选出并原则上批准申请后,申请人可根据指引内载的《历史建筑维修资助计划甄选顾问指引》甄选和委聘顾问。
- 如申请人在第二阶段的技术评核中取得正式批准,委聘顾问所招致的开支,将根据维修资助计划发放的款项以付还方式支付。
- 获委聘的顾问会协助申请人就其下历史建筑进行技术评核,以及就维修工程拟订保育方案,以便在申请的第二阶段提交。申请人如在第二阶段未能取得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的正式批准,将不获发还所招致开支的有关费用。申请人如未能继续申请或未能在第二阶段申请的技术评核中取得正式批准,便须负责支付所有费用,包括所招致的顾问费。
第二阶段─技术评核及正式批准
- 就私人拥有的已评级历史建筑,申请人必须向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提交技术评核表格(表格 2)以及由其委聘的顾问所拟备的状况勘测及保育方案。而租用政府拥有的法定古迹及已评级历史建筑的非牟利机构,申请人必须向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提交技术评核表格(表格 2a)以及由其委聘的顾问所拟备的状况勘测及保育方案。拟议维修工程的保育方案须包括维修工程范围、资助申请所复盖的维修范围、位置图、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费用预算、施工方法、程序及预算时间表等详细资料。请将填妥的申请表格妥为签署。已填妥之申请表格请以电子方式递交至电邮mhb_enquiry@devb.gov.hk,或把本申请表格正本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送交香港九龙尖沙咀东么地道68号帝国中心7楼701B室发展局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
- 当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资料并就该办事处对申请的意见作出回应时,申请人及其委聘的顾问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并作出回应。
- 对于获评审小组选为进行工程的方案,申请人须交回已签妥的承诺书,表示愿意遵行所有订明的条件,然后便可就工程合约进行招标和展开程序甄选承建商进行维修工程。
- 维修工程须在接获正式批准后一年内展开。除非受款人向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提供书面理据并获得批准,否则有关正式批准将视作无效。
内容 |
档案下载 |
《申请指引》 |
PDF |
i. 私人拥有的已评级历史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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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表格1) |
DOC |
技术评核表格(表格2) |
DOC |
ii. 非牟利机构租用政府拥有的法定古迹及已评级历史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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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表格1a) |
DOC |
技术评核表格(表格2a) |
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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