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资助
1. 公众参与项目资助计划会支持哪类型项目?
政府通过保育历史建筑基金(基金),就公众教育、社区参与和宣传活动提供资助,以达到以下目标:
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应以致力提升参加者的文物保育意识和知识、推动参加者积极参与、鼓励参加者改变行为,以保育历史建筑,从而对文物保育带来正面影响,并根据项目设定的目标取得可量度的具体成果。项目应订立有效且尽可能创新的方法来实现这些目标。
2. 公众参与项目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为何?
合资格申请机构须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订立合约,并曾参与保育历史建筑工作的本地非牟利机构(例如非政府组织、专上教育院校、社区组织或专业机构,不包括截至申请本资助计划日期时仍在使用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的一次过拨款,以应付项目的开办成本和最多在首两年的经营赤字(如有)的营运机构)。申请机构请根据《申请指引》第5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甚么资格?
项目负责人须属申请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所显示的主要负责人、董事、干事或董事会成员之一,或秘书处认可的其他人士。项目负责人须有权代表申请机构签署资助协议,对项目的落实情况负责,并负责批准所提交的项目文件。如申请获批,项目负责人将成为申请机构的代表。
4. 项目主任需符合甚么资格?
项目主任必须为申请机构的主要成员或雇员。项目主任将成为项目的代表,并作为主要人员,按照资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推展项目。在申请和项目推行阶段,项目主任将作为申请机构的联系人,负责回应秘书处的意见和查询。项目主任的履历表(以一页为限)亦须连同申请表格一并提交。
5. 合资格申请机构能否同时提交多于一个申请?
不能,每个合资格申请机构只能递交一份申请,而每份申请必须由单一机构递交。申请机构是拟议项目的唯一联络点,负责拟议项目。然而,申请机构可与其他协办、协助或赞助机构携手合作,以推行拟议项目。
6. 申请机构能否选择优先项目主题以外的主题?
申请机构可以提交与优先项目主题不同的申请。申请机构应在申请表格第五部分「其他项目主题」,说明拟议的项目主题与资助计划的三个目标的相关性。然而,拟议项目如偏离优先项目主题,与《申请指引》第37段(a)(i)项所订明的评审准则将不获评分。
7. 公众参与项目的资助上限及项目的年期为何?
每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港币200万元。由与政府签订资助协议当日起计,每个项目的年期须维持不少于12个月但不多于24个月。
8. 对于公众参与活动的细节有没有具体要求?
公众参与活动没有标准的活动形式。然而,我们鼓励申请机构设计适当的公众参与活动组合,包括能确保指导人员与参加者有充分互动的小组工作坊、导赏团及实地考察;网上活动(例如讲座、工作坊、论坛及导赏团)及/或采用混合模式(即允许参加者亲身或网上参与),以容纳更多受众并提高参与度,不受地点、年龄或身体状况的限制。
此外,我们鼓励申请机构在申请建议书中附上详细的建议,介绍如何吸引青年人积极参与策划和推行项目活动。
《申请指引》附录二载有范例,供申请机构在填写申请表格相关部分时参考。建议书中的建议将根据《申请指引》第37 条所载的相关评估标准予以考量。
9. 申请机构应如何决定申请表格(附录III)拟议发放资助时间表中每期的发放资助金额?
首期款项及最后一期的核准资助金额分别定为核准资助额的20%及10%。余下的资助额将在每份半年进度报告和年度经审计帐目报表获接纳后分期发放。每期发放资助占申请总额的百分比(不多于35%)及金额由申请机构在申请表格中提出,并由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审议及批准。
以项目年期为18个月的项目为例,核准资助金额将会分为五期发放。
(a) 首期款项会于签订协议后发放;
(b) 第二期资助会于首份半年进度报告获接纳后发放;
(c) 第三期资助会于第二份半年进度报告及年度经审计帐目报表获接纳后发放;
(d) 第四期资助会于第三份半年进度报告获接纳后发放;及
(e) 最后一期资助会于主要活动完成后4个月(即最迟为第22个月),在项目评估报告及最终经审计帐目报表获接纳后发放。
(二) 评审及处理申请
10. 公众参与项目资助计划的审批申请程序为何?
所有合资格申请均会由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会就基金拨款批核事宜向发展局局长提出建议。
此外,秘书处会向其他决策局和部门,核实申请机构是否现正或曾经就拟议项目获其他资助计划资助。除获得秘书处批准,申请机构不可就已获本资助计划拨款资助的项目接受其他资助。视乎申请机构获得其他资助的安排,秘书处保留停止处理申请的权利或政府可能会调整资助金额。秘书处亦会在有需要时就申请机构过往推展其他政府资助项目的记录征询相关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并向委员会报告,以供考虑。
11. 有何评审准则?
评审准则和相应比重详列在《申请指引》第37段,评审范围包括(a)目标和项目主题、(b)项目成果、影响及可持续性、(c)创意、创新及宣传、(d)项目管理及(e)预算管理。
12. 获资助机构须在何时展开活动?
秘书处会向成功申请机构发出一份原则上批准通知书(「通知书」)连同资助协议,以通知其申请结果。收到通知书后,成功申请机构须于14个工作天内与政府订立「资助协议」,以确认遵守资助协议所载的一切条款及条件等。
获资助机构须在签署资助协议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开展及推行项目。
(三) 项目行政和监察
13. 在项目推行期间,获资助机构是否需要提交报告或文件予政府?
在项目推行期间,获资助机构需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报告及文件:
(a) 项目时间表;
(b) 半年进度报告;
(c) 项目评估报告;及
(d) 年度/最终经审计帐目报表
上述的经审计帐目报表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致获资助机构的项目审计帐目、收入及开支帐目,以及帐目注释。经审计帐目报表需由《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第2条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审计及签署。此规定不适用于年度及最终经审计帐目报表经由其所属财务处核证的获资助专上教育院校。
14. 申请机构可否将其他来源的资金纳入拟议项目?
如申请机构会寻求赞助,应在申请表格中第8项注明。政府会考虑其他资助或赞助来源会否构成利益冲突,以及会否为政府、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基金及秘书处带有潜在法律责任或有有损其形象。
申请获批准后,获资助机构不应就基金在已核准项目建议书中核准开支项目清单所列的开支,申请或接受其他资助来源的捐赠或财政资助。如获资助机构在申请获批准后寻求其他资助/赞助,以补贴由基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开支项目,或引入基金未支持的新项目,则应向政府申请批准。
15. 获资助机构是否可以在项目推行期间更改项目预算?
除用于支援人员、审计服务及应急费用的开支外,政府可接受获资助机构申请提高个别开支项目的预算,上限为该个别开支项目的核准预算的20%,但资助项目开支总额,不得超过核准资助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