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过保育历史建筑基金,就公众教育、社区参与和宣传活动提供资助,以达到以下目标:
资助计划下的项目并没有标准的活动形式。然而,申请机构宜设计比例适中的各类公众参与活动,包括能确保导师与参加者充分互动的小组工作坊/导赏团/实地考察;网上活动(例如网上讲座、工作坊、论坛及导赏团)及/或以混合模式举行活动(即容许参加者亲身出席或透过互联网以虚拟形式出席),令公众参与活动能容纳更多参加者,并使更多人不受地点、年龄及身体状况限制而得以参与其中。
此外,申请机构宜在申请建议书中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显示将如何积极推动青年人参与规划和推行有关项目及活动。
《申请指引》附录二载有范例以供申请机构完成申请表格的相关部分。建议书中的建议将根据《申请指引》第34 条所载的相关评估标准予以考量。首期款项及最后一期的核准资助金额分别定为核准资助的20%及10%。核准资助的余款将在每份半年进度报告和帐目报表获接纳后分期发放。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表格中建议每期发放资助占核准资助的百分比,以供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考虑和同意。
以项目年期为18个月的项目作为例子,批核资助将会共分5期发放。
填妥、已签妥及盖印的申请表格(附录III)连同填妥的预算计划(附录VI)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载于申请表格「所需文件清单」下列明的证明文件副本一份。
备份填妥的申请表格及一切所需文件的电子档案的CD-ROM光盘一份。
上述文件必须于截止申请日期中午12时前,亲身送达或邮寄至保育历史建筑基金秘书处的通讯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东么地道68号 帝国中心7楼701B室。所有合资格申请均会由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会就基金拨款批核事宜向发展局局长提出建议。
此外,基金秘书处会向其他决策局和部门,核实申请机构是否现正或曾经就拟议项目获其他资助计划资助。视乎申请机构获得其他资助来源的安排,基金秘书处保留权利调整资助金额或停止处理有关申请。基金秘书处亦会在有需要时就拟议项目申请机构过往推展其他受政府资助项目的记录征询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并向委员会报告,以供考虑。基金秘书处会向成功申请机构发出一份原则上批准通知书(「通知书」)连同资助协议,以通知其申请结果。收到通知书后,成功申请机构须于14天内与政府订立资助协议,以确认遵守资助协议所载的一切条款及条件等。
获资助机构须在签署资助协议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开展及推行项目。在项目进行期间,获资助机构需向基金秘书处提交下列报告及文件:
获资助机构不应就基金核准项目建议书中核准开支项目清单所列的开支,重复申请或接受其他资助来源的捐赠或财政资助。
如获资助机构在项目获批准后希望获得其他机构的赞助,以补贴由基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开支项目,或资助基金不予资助的开支项目,获资助机构须递交有关资料予政府考虑及核准。
如获资助机构会/将会在申请期间寻求赞助,获资助机构应在申请表格中第8项注明。
政府会考虑其他资助来源会否构成利益冲突,以及引起任何潜在的责任或有损政府、委员会、基金及其秘书处的声誉。审核申请时,将考虑项目是否有其他资金来源。除用于项目人员及应急费用的开支外,政府可接受获资助机构申请提高个别开支项目的预算,上限为该个别开支项目的核准预算的20%,但项目开支最终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核准资助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