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

问1公众参与项目资助计划会支持哪类型项目?
答1

政府通过保育历史建筑基金,就公众教育、社区参与和宣传活动提供资助,以达到以下目标:

  1. 加深公众对历史建筑保育的理解和认识;
  2. 推动公众、历史建筑的私人业主及其他持份者采取直接和积极正面的行动,以保育和活化历史建筑;以及
  3. 促进公众参与,以及增加在文物保育方面的义务工作机会。
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应以提升参加者的文物保育意识和知识、推动参加者积极参与、鼓励参加者改变行为,以保育历史建筑为目标,从而对文物保育带来正面影响,并根据项目设定的目标取得可量度的具体成果。项目应订立,并在可行情况下,使用创新的方法以达到上述目标。
问2公众参与项目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为何?
答2
合资格申请机构须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订立合约,并曾参与历史建筑保育工作的本地非牟利机构(例如非政府组织、专上教育院校、社区组织或专业机构。不包括截至申请本资助计划日期时仍在使用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的一次过拨款,以应付项目的开办成本和最多在首两年的经营赤字(如有)的营运机构)。申请机构请根据《申请指引》第5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问3成为申请机构负责人需符合甚么资格?
答3
申请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须属申请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所显示的主要负责人、董事、干事或董事会成员之一,或基金秘书处接受的其他人士。机构负责人须有权代表申请机构签署资助协议,对项目的落实情况负责,以及负责批准所提交的项目文件。如申请获批,机构负责人将成为申请机构的代表。
问4成为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甚么资格?
答4
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请机构的成员或雇员。项目负责人将成为项目的代表,并充当主要人员,按照资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推展项目。在申请和项目营运阶段,项目负责人将作为申请机构的联系人,负责回应基金秘书处的意见和查询。建议项目负责人的履历表(以两页为限)亦须连同申请表格一并提交。
问5合资格申请机构能否同时提交多于一个申请?
答5
不能。每个合资格申请机构每次只能递交一份申请,而每份申请必须由单一机构递交。申请机构须属拟议项目的单一联络点,负责有关项目事宜。不过,申请机构可与其他协办/协助/赞助团体携手合作,以推行拟议项目。
问6合资格申请机构能否选择优先项目主题以外的主题?
答6
合资格申请机构可选择优先项目主题以外的主题。申请机构应在申请表格第五部分「其他项目主题」之下注明拟议的项目主题与资助计划的三个目标的相关性。然而,根据优先项目主题提交的申请将获优先考虑。有关评审准则的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第34条。
问7公众参与项目的资助上限及项目的年期为何?
答7
每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港币200万元。由与政府签订资助协议当日起计,每个项目的年期须维持不少于12个月但不多于24个月。
问8对于公众参与活动的详情有没有具体要求?
答8

资助计划下的项目并没有标准的活动形式。然而,申请机构宜设计比例适中的各类公众参与活动,包括能确保导师与参加者充分互动的小组工作坊/导赏团/实地考察;网上活动(例如网上讲座、工作坊、论坛及导赏团)及/或以混合模式举行活动(即容许参加者亲身出席或透过互联网以虚拟形式出席),令公众参与活动能容纳更多参加者,并使更多人不受地点、年龄及身体状况限制而得以参与其中。

此外,申请机构宜在申请建议书中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显示将如何积极推动青年人参与规划和推行有关项目及活动。

《申请指引》附录二载有范例以供申请机构完成申请表格的相关部分。建议书中的建议将根据《申请指引》第34 条所载的相关评估标准予以考量。
问9如何决定申请表格(附录III)拟议发放资助时间表中的发放资助期数?
答9

首期款项及最后一期的核准资助金额分别定为核准资助的20%及10%。核准资助的余款将在每份半年进度报告和帐目报表获接纳后分期发放。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表格中建议每期发放资助占核准资助的百分比,以供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考虑和同意。

以项目年期为18个月的项目作为例子,批核资助将会共分5期发放。

  1. 首期款项会于签订协议后发放;
  2. 第二期资助会于第6个月在首份半年进度报告获接纳后发放;
  3. 第三期资助会于第12个月在第二份半年进度报告及年度经审计帐目报表获接纳后发放;
  4. 第四期资助会于第18个月在第三份半年进度报告获接纳后发放:
  5. 最后一期资助会于完成所有活动后第4个月(即第22个月),在项目评估报告及最终经审计帐目报表获接纳后发放。
问10申请时须提交甚么文件?
答10

填妥、已签妥及盖印的申请表格(附录III)连同填妥的预算计划(附录VI)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载于申请表格「所需文件清单」下列明的证明文件副本一份。

备份填妥的申请表格及一切所需文件的电子档案的CD-ROM光盘一份。

上述文件必须于截止申请日期中午12时前,亲身送达或邮寄至保育历史建筑基金秘书处的通讯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东么地道68号 帝国中心7楼701B室。

评审及处理申请

问11公众参与项目资助计划的审批申请程序是怎样?
答11

所有合资格申请均会由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会就基金拨款批核事宜向发展局局长提出建议。

此外,基金秘书处会向其他决策局和部门,核实申请机构是否现正或曾经就拟议项目获其他资助计划资助。视乎申请机构获得其他资助来源的安排,基金秘书处保留权利调整资助金额或停止处理有关申请。基金秘书处亦会在有需要时就拟议项目申请机构过往推展其他受政府资助项目的记录征询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并向委员会报告,以供考虑。
问12有何评审准则?
答12
评审准则和相应比重详列在《申请指引》第34段,评审范围包括(a)目标和项目主题、(b)项目成果、影响及可持续性、(c)创意、项目成效及宣传、(d)项目管理及(e)财务及预算管理。
问13获资助机构须在何时展开活动?
答13

基金秘书处会向成功申请机构发出一份原则上批准通知书(「通知书」)连同资助协议,以通知其申请结果。收到通知书后,成功申请机构须于14天内与政府订立资助协议,以确认遵守资助协议所载的一切条款及条件等。

获资助机构须在签署资助协议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开展及推行项目。

项目行政和监察

问14在项目进行期间,获资助机构是否需要提交报告或文件予政府?
答14

在项目进行期间,获资助机构需向基金秘书处提交下列报告及文件:

  1. 项目时间表;
  2. 半年进度报告;
  3. 项目评估报告;及
  4. 年度/最终经审计帐目报表
上述的经审计帐目报表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致获资助机构的项目审计帐目、收入及开支帐目,以及帐目注释。经审计帐目报表需由《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第2条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审计及签署。此规定不适用于年度及最终经审计帐目报表经由其所属财务处核证的获资助专上教育院校。
问15获资助机构可否就同一拟议项目接受其他资助?
答15

获资助机构不应就基金核准项目建议书中核准开支项目清单所列的开支,重复申请或接受其他资助来源的捐赠或财政资助。

如获资助机构在项目获批准后希望获得其他机构的赞助,以补贴由基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开支项目,或资助基金不予资助的开支项目,获资助机构须递交有关资料予政府考虑及核准。

如获资助机构会/将会在申请期间寻求赞助,获资助机构应在申请表格中第8项注明。

政府会考虑其他资助来源会否构成利益冲突,以及引起任何潜在的责任或有损政府、委员会、基金及其秘书处的声誉。审核申请时,将考虑项目是否有其他资金来源。
问16获资助机构日后可否更改项目预算?
答16

除用于项目人员及应急费用的开支外,政府可接受获资助机构申请提高个别开支项目的预算,上限为该个别开支项目的核准预算的20%,但项目开支最终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核准资助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