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谘询委员会(古谘会)在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举行的会议上同意为法定古迹宣布制度与古谘会的历史建筑评级行政制度,正式确立两者的关系。
在现行制度下,古物事务监督可根据香港法例第五十三章《古物及古迹条例》第三(一)条,在谘询古谘会,并获行政长官批准后宣布某建筑物或地方为古迹。
另一方面,古谘会多年来在古物古迹办事处的协助下为历史建筑评级,以行政机制把历史建筑评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这套评级机制与古迹宣布制度并非自动挂钩或直接联系。
发展局发言人说:「经多年努力,古谘会即将完成本港约一千四百四十幢建筑物的评级工作,现时是适当时候为建筑物评级与法定古迹宣布制度之间引进清晰和具透明度的联系。」
获古谘会同意的安排如下:
*列为一级的历史建筑物(定义为「应具特别重要价值而可能的话须尽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筑物」),会被视作已列入「备用名单」的具高度价值的文物建筑,供古物事务监督考虑当中一些建筑物是否已达到宣布为古迹的「极高门槛」,以获得法例上的保护;
*古物事务监督会积极研究每幢一级历史建筑,以决定是否宣布为古迹。因应所需资源,古物事务监督有必要为列于名单内的一级历史建筑订定优先次序,以供考虑。订定优先次序的考虑因素包括建筑物的文物意义、遭拆卸的风险、业主和市民的期望,以及建筑物的拥有权;及
*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会主动知会一级历史建筑的私人业主有关该建筑物已被列为一级历史建筑及建筑物的历史意义;并告知他们可向政府申请财政资助作维修建筑物。若他们的建筑物有遭拆卸的风险,政府可能介入,例如古物事务监督为建筑物提供即时但临时的保护而将建筑物列为暂定古迹;以及就个别个案的独特性质,向业主表示愿意商讨可能的经济诱因,以保育有关建筑物。
发言人解释,此联系并不表示古物事务监督有必要将所有一级历史建筑均列为法定古迹。被列为法定古迹的建筑物必须达到宣布为古迹的「极高门槛」,而将建筑物列为法定古迹时亦须要考虑其他因素。
他说:「新的制度清楚列明古谘会的角色,及古迹宣布与历史建筑评级之间的关系。古谘会就古迹宣布方面向古物事务监督提供意见,角色十分明确,古谘会亦会根据评级行政机制提出初步列入供考虑宣布为古迹的名单。」
「新制度让公众更了解古谘会的工作,以及古迹宣布制度与历史建筑评级制度的关系。」
为全港约一千四百四十幢建筑物全面评级工作,初步结果预计可于二○○九年初备妥。
完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