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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

计划内容

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

文物保育的重要性

历史文物见证香港的发展,亦是本地社会独一无二的宝贵资产。香港是一个文明和发展成熟的社会,透过保育及欣赏文物建筑,市民期望生活更加丰富美满,与昔日的社会连系起来,并且建立身份的认同感。

平衡文物保育及发展

发展与保育并非对立。我们致力在持续发展和文物保育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为加强文物保育的工作,我们会继续把合适的政府历史建筑纳入《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活化计划)活化再用。

活化再利用政府历史建筑

我们致力活化善用这些历史建筑,为它们注入新生命,供市民大众享用。

目标

  • 保存历史建筑,并以创新的方法,予以善用。
  • 把历史建筑改建成为独一无二的文化地标。
  • 推动市民积极参与保育历史建筑。
  • 创造就业机会,特别是在地区层面方面。

运作模式

  • 物色适宜作活化再利用的政府历史建筑,以纳入该计划。
  • 非牟利机构获邀就如何以社会企业形式使用上述建筑物,以提供服务或营运业务递交建议书,详细说明如何保存有关的历史建筑,并有效发挥其历史价值;就财务可行性而言,社会企业将如何营运;以及如何令社区受惠。
  • 将由政府和非政府专家组成的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委员会),审议建议书以及就相关事宜提供意见。
  • 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会向成功申请的机构提供一站式谘询服务,以推行其建议计划,服务范畴涵盖文物保护、土地用途和规划、楼宇建筑,以及遵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的规定。
  • 若有充分理据支持,我们会在该计划下提供资助,包括:
    • 一次过拨款,以支付建筑物大型翻新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 就建筑物收取象征式租金;以及
    • 一次过拨款,以应付社会企业的开办成本和最多在首两年营运期间出现的赤字(如有),上限为港币500万元,但先决条件是建议的社会企业预计可在开业初期后自负盈亏。

申请资格

《税务条例》(第112 章)第88条所界定的非牟利慈善机构均可申请。此外,亦欢迎非牟利机构合夥营运。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时或仍未获得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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