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问题 – 第七期

问1甚么机构有资格申请活化计划?
答1

申请机构必须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界定具有慈善团体身分的非牟利机构(「慈善团体」)。非牟利机构可以夥拍非慈善团体提交联合申请,由非牟利机构作为主要申请机构,非慈善团体作为协办机构。以个人名义提出的申请,概不受理。

为配合那些尚未取得慈善团体身分但对计划感兴趣的机构,我们会容许已正式向税务局呈交慈善团体身分申请的非牟利机构提交申请,但主要申请机构须在截止申请日期后九个月内取得慈善团体身分。
问2此计划会否接受联合申请?
答2
会。此计划欢迎多于一个非牟利机构及/或与非慈善团体提出联合申请。不过,申请机构必须订明各自应尽的责任,并以其中一个机构作为主要申请机构。
问3在哪里可取得活化计划的申请表格及其他有关资料?
答3
申请表格、《申请指引》和历史建筑资料册可于发展局的文物保育网站下载。
(https://www.heritage.gov.hk/s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index.html)
问4申请机构可否就多于一幢历史建筑提交申请?
答4
可以。但申请机构必须充分考虑拟备申请所需的资源。请注意申请机构如欲申请多于一幢历史建筑,则须就每幢建筑物分别填写一份申请表格。
问5申请机构可否就同一幢历史建筑提交多于一份申请?
答5
申请机构就每幢历史建筑可提交的申请数目,并无规限。
问6研究和评审申请的标准为何?
答6

由政府及非政府专家组成的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委员会”)将会按照下列准则,评审和研究有关申请:

  1. 在现行规定下彰显历史价值及重要性;
  2. 社会价值及社会企业(「社企」)的营运;
  3. 财务可行性;以及
  4. 管理能力及其他考虑因素。

详情可参阅《申请指引》第3.2段。

问7获选机构会获得哪些资助?
答7

在活化计划下,政府会为获选机构提供以下资助:

  1. 一次过拨款,以支付建筑物大型翻新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2. 就历史建筑收取象征式租金;以及
  3. 一次过拨款,以应付社企的开办成本和最多在首两年营运期间出现的赤字(如有),上限为600万元,但先决条件是,建议的活化项目预计可在开业初期后自负盈亏。

详情可参阅《申请指引》第4.1段。

问8除财政资助外,获选机构会否得到其他支援?
答8
活化计划秘书处会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获选机构,并在有需要时把特定范畴(例如规划、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定等)的查询转交适当部门跟进。不过,有关提出法定(或发牌)申请的责任,仍属有关机构。
问9假若社企在提供服务或营运两年后仍出现赤字,政府将如何处理?
答9
政府将密切监察社企的表现。若社企未能按照原先协议的建议书营运,以达至政府满意的程度,政府可要求获选机构改善情况。若机构未能答允政府的要求或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改善情况,政府会决定是否终止租赁协议并取回有关历史建筑。在此等情况下,获选机构不会获得补偿。
问10获选机构能否在历史建筑内进行建筑工程?
答10
在历史建筑进行任何拆卸、加建、装置、改建、修葺或任何其他工程,必须事先取得政府书面批准,尤其是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在进行工程前取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和许可。
问11无须申请拨款的建议书是否比要求政府拨款的建议书更优胜?
答11
委员会会整体地评审建议书,即考虑所有有关因素以取得平衡的看法,因此,我们不会侧重财政因素。可是,如果两份建议书旗鼓相当,无须申请拨款或申请拨款金额较低的建议书可能会较有优势。
问12申请机构如何获得有关历史建筑的资料,例如历史背景及保育指引?
答12

第七期活化计划的每幢历史建筑均备有资料册,当中载有以下资料:

  1. 引言;
  2. 历史背景及建筑特色;
  3. 用地资料;
  4. 建筑物资料;
  5. 周围环境及前往途径;
  6. 保育指引;
  7. 城市规划事宜;
  8. 土地及/或树木保育事宜;
  9. 斜坡及/或结构维修;
  10. 符合可行用途的技术规格;以及
  11. 特别要求。

申请机构可从网页下载资料册:

(https://www.heritage.gov.hk/s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application-arrangements/index.html).

除包含在资料册的基本结构及公用设施资料外,有兴趣的申请机构可向活化划秘书处索取载有各幢历史建筑的建筑图则及技术报告的资料。有关详情,请浏览网页(http://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application-arrangements/architectural-drawings-request-form/index.html).

问13建筑物的租赁期为何?会予以续期吗?
答13
建筑物的租赁期一般为三年,若项目运作良好并符合租赁协议的规定,可再续租三年。政府会评核获选机构的表现,以及当时的其他因素,以决定会否续订租赁协议。政府保留权利在租赁协议届满时不予续期。
问14获选机构是否能够把历史建筑分租?
答14
为使社企有更大灵活性,我们容许获选机构就其他人士或团体短期使用建筑物部分地方收取费用(例如利用建筑物举办展览的艺术团体、进行表演的表演团体或举办课程的教育团体),惟不得把历史建筑的部分或全部地方分租或以低于市值租金租出。而获选机构的主要业务必须是营运社企。
问15获选机构可否更改或修订原先的活化建议书?
答15
获选机构在申请书所提出的活化建议如有任何更改、修订或增加,包括改变项目年期、项目范围、经营模式或重大的收支预算项目,必须事先取得政府书面批准。
问16倘若申请机构通过第一轮评审而获要求就第二轮评审提交资料,有关机构可否修订早前在申请表格所提交的预计建设成本?
答16
在第一轮评审中,委员会会评审各申请,包括申请机构所提交的预计成本,以确定有关成本是否合理和切合申请机构所建议在活化建筑内的经营情况。虽然进入第二轮评审的申请机构须就预计成本提交更详尽的分项数字,但除非申请机构提出充分理据,否则有关预算不应在过程中有重大改动。
问17将有多少间申请机构获邀就第二轮评审提交资料?
答17
我们预计只有少数申请机构会被邀请就第二轮评审提交资料;大约一至数间。
问18申请机构可否在获选进入第二轮评审之后提出撤回申请?
答18
如《申请指引》第2.7段所述,申请机构可以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根据获授权力批准拨款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活化计划秘书处撤回申请。
问19会否举行历史建筑导赏团以及就拟备申请书举办工作坊?
答19
活化计划秘书处会在开始接受申请后,在指定日期为可供申请的历史建筑举行导赏团,让有意申请的机构参观该等历史建筑。我们亦会举办工作坊,以协助有意申请的非牟利机构填写申请书。有关详情,请浏览网页(http://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guided-tour-and-workshop/index.html)。
问20维修历史建筑用地内的斜坡责任谁属?
答20
《申请指引》第6.2.2段载有斜坡维修责任。一般而言,政府会承担有关项目范围内并未受到获选机构翻新工程所扰动的斜坡的维修责任。至于受到相关工程影响的斜坡,则须由获选机构负责维修有关斜坡。
问21部分历史建筑设施残旧容易损坏,予以修复和保存是否切合实际?
答21
资料册已考虑到建筑物的目前状况,并就有关建筑的保育订立详细规定。资料册载列的处理规定,订明有关建筑的日后使用者须完全遵守的条件,以及使用者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遵守的条件。详情请参阅个别资料册第VI部分。
问22申请机构如何取得第七期历史建筑的图则及其他技术报告?
答22
资料册已载列第七期历史建筑的建筑图则(PDF文件)。申请机构亦可向活化计划秘书处索取AutoCAD格式的建筑图则及其他技术报告。有关详情,请浏览网页(http://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application-arrangements/architectural-drawings-request-form/index.html).
问23就第一轮申请文件而言,申请书须提供哪些技术详情?
答23

就第一轮申请文件而言,申请机构所提供的资料,须清楚说明该机构对《申请指引》第3.2.1段所载的四个范畴的建议。除了申请机构注册资料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III部(C)项–财务可行性及(D)项–管理能力及其他考虑因素所需递交的辅助资料外,申请机构不可增加申请表格的页数和递交其他附件。所有夹附其他附加资料及多于38页的申请表格,将被视为不合规申请及不获进一步处理。

就技术范畴而言,申请机构须提交概念计划,当中包括初步设计建议、设施明细表及预计成本估算。除文字外,申请机构可按需要使用简单图则辅助说明。

问24历史建筑在很久以前建成,当时的建筑规定与现时的《建筑物条例》并不相同。政府会否考虑任何《建筑物条例》的豁免或修改,以修复、改建、加建或活化再利用这些历史建筑?
答24
在一般情况下,提出改建、加建或活化再利用历史建筑的活化建议书须要符合现时《建筑物条例》的设计及工程标准。屋宇署将按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考虑有充分理据又不影响建筑安全及卫生标准的申请。
问25假如申请机构在拟备申请时已寻求顾问协助,而倘若其申请获得接纳,有关机构能否委聘同一顾问负责日后的翻新工程?
答25
如《申请指引》第6.1.1段所述,政府选定建议书后,获选机构必须委聘名列政府顾问名单(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名单)上的顾问进行工程。倘若获选机构不需要政府提供任何财政支援(包括当中涉及的顾问费),则在符合第6.1.1段要求的情况下,有关机构可自行委聘任何顾问进行工程。倘若获选机构需要政府的部分/全数资助,则必须按照「双信封制」委聘顾问进行翻新工程,以确保公帑得到妥善运用。曾在拟备申请时提供协助/服务的顾问,只要名列合适的顾问名单,亦同样可以参与投标工作。
问26获邀进入第二轮评审的申请机构,可否更改已提交文件的内容,或寻求与其他非牟利机构合作,以便更善用有关建筑物?
答26
一般而言,我们预期申请机构在提交第二轮申请文件时,不会大幅修改其活化建议书。不过,每宗个案均会按个别情况及理据予以考虑。如有需要,我们会征询委员会的意见。
问27申请机构本身的规模或历史,会否影响申请结果?
答27
只要申请机构符合申请指引第2.1段的要求,便有资格就活化计划提出申请。不论申请机构的规模大小,历史悠久还是新近成立的机构,其待遇均不会有任何差异。最重要的是,申请机构能向委员会显示该机构有能力将建议书付诸实行。此外,活化计划下的建筑物面积各有不同,申请机构可因应其需要和能力,选择最合适的建筑物。
问28具有本地文物保育经验的申请机构,会否比其他机构较有优势?
答28
凡符合申请指引第2.1段要求的申请机构所提出的申请,无论有否本地文物保育的经验,同样欢迎。为了确保我们能为历史建筑争取到最佳的可行活化建议书,所有机构的申请均会以相同的评审准则予以评审。
问29政府可否资助申请机构在拟备建议书技术部分的顾问费用?
答29
在申请阶段,申请机构须自行支付拟备建议书技术部分的全部顾问费用(如有)。然而,政府会尽可能提供技术资料,以减轻顾问的工作量。在选定申请机构的活化建议后,政府将会根据获选建议书承担往后的部分或全部顾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