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构必须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界定具有慈善团体身分的非牟利机构(「慈善团体」)。非牟利机构可以夥拍非慈善团体提交联合申请,由非牟利机构作为主要申请机构,非慈善团体作为协办机构。以个人名义提出的申请,概不受理。
为配合那些尚未取得慈善团体身分但对计划感兴趣的机构,我们会容许已正式向税务局呈交慈善团体身分申请的非牟利机构提交申请,但主要申请机构须在截止申请日期后九个月内取得慈善团体身分。由政府及非政府专家组成的保育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委员会”)将会按照下列准则,评审和研究有关申请:
详情可参阅《申请指引》第3.2段。
在活化计划下,政府会为获选机构提供以下资助:
详情可参阅《申请指引》第4.1段。
第七期活化计划的每幢历史建筑均备有资料册,当中载有以下资料:
申请机构可从网页下载资料册:
除包含在资料册的基本结构及公用设施资料外,有兴趣的申请机构可向活化划秘书处索取载有各幢历史建筑的建筑图则及技术报告的资料。有关详情,请浏览网页(http://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application-arrangements/architectural-drawings-request-form/index.html).
就第一轮申请文件而言,申请机构所提供的资料,须清楚说明该机构对《申请指引》第3.2.1段所载的四个范畴的建议。除了申请机构注册资料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III部(C)项–财务可行性及(D)项–管理能力及其他考虑因素所需递交的辅助资料外,申请机构不可增加申请表格的页数和递交其他附件。所有夹附其他附加资料及多于38页的申请表格,将被视为不合规申请及不获进一步处理。
就技术范畴而言,申请机构须提交概念计划,当中包括初步设计建议、设施明细表及预计成本估算。除文字外,申请机构可按需要使用简单图则辅助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