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物见证香港的发展,亦是本地社会独一无二的宝贵资产。香港是一个文明和发展成熟的社会,透过保育及欣赏文物建筑,市民期望生活更加丰富美满,与昔日的社会连系起来,并且建立身份的认同感。
发展与保育并非对立。我们致力在持续发展和文物保育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为加强文物保育的工作,我们会继续把合适的政府历史建筑纳入《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活化计划)活化再用。
我们致力活化善用这些历史建筑,为它们注入新生命,供市民大众享用。
申请机构必须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界定具有慈善团体身分的非牟利机构(「慈善团体」)。非牟利机构可以夥拍非慈善团体提交联合申请,由非牟利机构作为主要申请机构,非慈善团体作为协办机构。以个人名义提出的申请,概不受理。
为配合那些尚未取得慈善团体身分但对计划感兴趣的机构,我们会容许已正式向税务局呈交慈善团体身分申请的非牟利机构提交申请,但主要申请机构须在截止申请日期后九个月内取得慈善团体身分。
我们期望非牟利机构积极参与这项计划。如有查询,请联络:
地址: | 发展局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 九龙尖东么地道68号帝国中心7楼701B室 |
电邮: | rhb_enquiry@devb.gov.hk |
电话: | 2906 1560 |
传真: | 2906 15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