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就保育歷史建築基金的運作向發展局局長提供意見;
  2. 政府不時公布納入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下稱「活化計劃」)的歷史建築,委員會審議就使用這些歷史建築所提交的申請,並向發展局局長提出建議。在選定活化計劃的成功申請機構後,就將提供予申請機構的資助金額(包括一次過的大型翻新工程費用,以及應付開辦成本和經營赤字的一次過撥款),提出建議。如有活化計劃的成功申請機構(或租戶)作出違規行為,則就所須採取的行動提供意見;
  3. 監察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的運作;
  4. 就保育歷史建築基金如何資助與保育歷史建築相關的公眾教育、社區參與及宣傳活動、學術研究、顧問及技術研究,向發展局局長提供意見;以及
  5. 就發展局局長提出與保育歷史建築基金相關的其他事宜,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