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助
1. 公眾參與項目資助計劃會支持哪類型項目?
政府通過保育歷史建築基金(基金),就公眾教育、社區參與和宣傳活動提供資助,以達到以下目標:
基金資助的所有項目,應以致力提升參加者的文物保育意識和知識、推動參加者積極參與、鼓勵參加者改變行為,以保育歷史建築,從而對文物保育帶來正面影響,並根據項目設定的目標取得可量度的具體成果。項目應訂立有效且盡可能創新的方法來實現這些目標。
2. 公眾參與項目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為何?
合資格申請機構須為具有法律行為能力訂立合約,並曾參與保育歷史建築工作的本地非牟利機構(例如非政府組織、專上教育院校、社區組織或專業機構,不包括截至申請本資助計劃日期時仍在使用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的一次過撥款,以應付項目的開辦成本和最多在首兩年的經營赤字(如有)的營運機構)。申請機構請根據《申請指引》第5段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 項目負責人需符合甚麼資格?
項目負責人須屬申請機構提供的證明文件所顯示的主要負責人、董事、幹事或董事會成員之一,或秘書處認可的其他人士。項目負責人須有權代表申請機構簽署資助協議,對項目的落實情況負責,並負責批准所提交的項目文件。如申請獲批,項目負責人將成為申請機構的代表。
4. 項目主任需符合甚麼資格?
項目主任必須為申請機構的主要成員或僱員。項目主任將成為項目的代表,並作為主要人員,按照資助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推展項目。在申請和項目推行階段,項目主任將作為申請機構的聯繫人,負責回應秘書處的意見和查詢。項目主任的履歷表(以一頁為限)亦須連同申請表格一併提交。
5. 合資格申請機構能否同時提交多於一個申請?
不能,每個合資格申請機構只能遞交一份申請,而每份申請必須由單一機構遞交。申請機構是擬議項目的唯一聯絡點,負責擬議項目。然而,申請機構可與其他協辦、協助或贊助機構攜手合作,以推行擬議項目。
6. 申請機構能否選擇優先項目主題以外的主題?
申請機構可以提交與優先項目主題不同的申請。申請機構應在申請表格第五部分「其他項目主題」,說明擬議的項目主題與資助計劃的三個目標的相關性。然而,擬議項目如偏離優先項目主題,與《申請指引》第37段(a)(i)項所訂明的評審準則將不獲評分。
7. 公眾參與項目的資助上限及項目的年期為何?
每個項目的資助上限為港幣200萬元。由與政府簽訂資助協議當日起計,每個項目的年期須維持不少於12個月但不多於24個月。
8. 對於公眾參與活動的細節有沒有具體要求?
公眾參與活動沒有標準的活動形式。然而,我們鼓勵申請機構設計適當的公眾參與活動組合,包括能確保指導人員與參加者有充分互動的小組工作坊、導賞團及實地考察;網上活動(例如講座、工作坊、論壇及導賞團)及/或採用混合模式(即允許參加者親身或網上參與),以容納更多受眾並提高參與度,不受地點、年齡或身體狀況的限制。
此外,我們鼓勵申請機構在申請建議書中附上詳細的建議,介紹如何吸引青年人積極參與策劃和推行項目活動。
《申請指引》附錄二載有範例,供申請機構在填寫申請表格相關部分時參考。建議書中的建議將根據《申請指引》第37 條所載的相關評估標準予以考量。
9. 申請機構應如何決定申請表格(附錄III)擬議發放資助時間表中每期的發放資助金額?
首期款項及最後一期的核准資助金額分別定為核准資助額的20%及10%。餘下的資助額將在每份半年進度報告和年度經審計帳目報表獲接納後分期發放。每期發放資助佔申請總額的百分比(不多於35%)及金額由申請機構在申請表格中提出,並由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審議及批准。
以項目年期為18個月的項目為例,核准資助金額將會分為五期發放。
(a) 首期款項會於簽訂協議後發放;
(b) 第二期資助會於首份半年進度報告獲接納後發放;
(c) 第三期資助會於第二份半年進度報告及年度經審計帳目報表獲接納後發放;
(d) 第四期資助會於第三份半年進度報告獲接納後發放;及
(e) 最後一期資助會於主要活動完成後4個月(即最遲為第22個月),在項目評估報告及最終經審計帳目報表獲接納後發放。
(二) 評審及處理申請
10. 公眾參與項目資助計劃的審批申請程序為何?
所有合資格申請均會由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會就基金撥款批核事宜向發展局局長提出建議。
此外,秘書處會向其他決策局和部門,核實申請機構是否現正或曾經就擬議項目獲其他資助計劃資助。除獲得秘書處批准,申請機構不可就已獲本資助計劃撥款資助的項目接受其他資助。視乎申請機構獲得其他資助的安排,秘書處保留停止處理申請的權利或政府可能會調整資助金額。秘書處亦會在有需要時就申請機構過往推展其他政府資助項目的記錄徵詢相關政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並向委員會報告,以供考慮。
11. 有何評審準則?
評審準則和相應比重詳列在《申請指引》第37段,評審範圍包括(a)目標和項目主題、(b)項目成果、影響及可持續性、(c)創意、創新及宣傳、(d)項目管理及(e)預算管理。
12. 獲資助機構須在何時展開活動?
秘書處會向成功申請機構發出一份原則上批准通知書(「通知書」)連同資助協議,以通知其申請結果。收到通知書後,成功申請機構須於14個工作天內與政府訂立「資助協議」,以確認遵守資助協議所載的一切條款及條件等。
獲資助機構須在簽署資助協議日期起計三個月內開展及推行項目。
(三) 項目行政和監察
13. 在項目推行期間,獲資助機構是否需要提交報告或文件予政府?
在項目推行期間,獲資助機構需向秘書處提交下列報告及文件:
(a) 項目時間表;
(b) 半年進度報告;
(c) 項目評估報告;及
(d) 年度/最終經審計帳目報表
上述的經審計帳目報表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致獲資助機構的項目審計帳目、收入及開支帳目,以及帳目註釋。經審計帳目報表需由《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第2條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審計及簽署。此規定不適用於年度及最終經審計帳目報表經由其所屬財務處核證的獲資助專上教育院校。
14. 申請機構可否將其他來源的資金納入擬議項目?
如申請機構會尋求贊助,應在申請表格中第8項註明。政府會考慮其他資助或贊助來源會否構成利益衝突,以及會否為政府、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基金及秘書處帶有潛在法律責任或有有損其形象。
申請獲批准後,獲資助機構不應就基金在已核准項目建議書中核准開支項目清單所列的開支,申請或接受其他資助來源的捐贈或財政資助。如獲資助機構在申請獲批准後尋求其他資助/贊助,以補貼由基金全部或部分資助的開支項目,或引入基金未支持的新項目,則應向政府申請批准。
15. 獲資助機構是否可以在項目推行期間更改項目預算?
除用於支援人員、審計服務及應急費用的開支外,政府可接受獲資助機構申請提高個別開支項目的預算,上限為該個別開支項目的核准預算的20%,但資助項目開支總額,不得超過核准資助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