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問題 – 第七期

問1甚麼機構有資格申請活化計劃?
答1

申請機構必須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界定具有慈善團體身分的非牟利機構(「慈善團體」)。非牟利機構可以夥拍非慈善團體提交聯合申請,由非牟利機構作為主要申請機構,非慈善團體作為協辦機構。以個人名義提出的申請,概不受理。

為配合那些尚未取得慈善團體身分但對計劃感興趣的機構,我們會容許已正式向稅務局呈交慈善團體身分申請的非牟利機構提交申請,但主要申請機構須在截止申請日期後九個月內取得慈善團體身分。
問2此計劃會否接受聯合申請?
答2
會。此計劃歡迎多於一個非牟利機構及/或與非慈善團體提出聯合申請。不過,申請機構必須訂明各自應盡的責任,並以其中一個機構作為主要申請機構。
問3在哪裡可取得活化計劃的申請表格及其他有關資料?
答3
申請表格、《申請指引》和歷史建築資料冊可於發展局的文物保育網站下載。
(https://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index.html)
問4申請機構可否就多於一幢歷史建築提交申請?
答4
可以。但申請機構必須充分考慮擬備申請所需的資源。請注意申請機構如欲申請多於一幢歷史建築,則須就每幢建築物分別填寫一份申請表格。
問5申請機構可否就同一幢歷史建築提交多於一份申請?
答5
申請機構就每幢歷史建築可提交的申請數目,並無規限。
問6研究和評審申請的標準為何?
答6

由政府及非政府專家組成的保育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委員會”)將會按照下列準則,評審和研究有關申請:

  1. 在現行規定下彰顯歷史價值及重要性;
  2. 社會價值及社會企業(「社企」)的營運;
  3. 財務可行性;以及
  4. 管理能力及其他考慮因素。

詳情可參閱《申請指引》第3.2段。

問7獲選機構會獲得哪些資助?
答7

在活化計劃下,政府會為獲選機構提供以下資助:

  1. 一次過撥款,以支付建築物大型翻新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2. 就歷史建築收取象徵式租金;以及
  3. 一次過撥款,以應付社企的開辦成本和最多在首兩年營運期間出現的赤字(如有),上限為600萬元,但先決條件是,建議的活化項目預計可在開業初期後自負盈虧。

詳情可參閱《申請指引》第4.1段。

問8除財政資助外,獲選機構會否得到其他支援?
答8
活化計劃秘書處會提供一站式服務協助獲選機構,並在有需要時把特定範疇(例如規劃、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定等)的查詢轉交適當部門跟進。不過,有關提出法定(或發牌)申請的責任,仍屬有關機構。
問9假若社企在提供服務或營運兩年後仍出現赤字,政府將如何處理?
答9
政府將密切監察社企的表現。若社企未能按照原先協議的建議書營運,以達至政府滿意的程度,政府可要求獲選機構改善情況。若機構未能答允政府的要求或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改善情況,政府會決定是否終止租賃協議並取回有關歷史建築。在此等情況下,獲選機構不會獲得補償。
問10獲選機構能否在歷史建築內進行建築工程?
答10
在歷史建築進行任何拆卸、加建、裝置、改建、修葺或任何其他工程,必須事先取得政府書面批准,尤其是必須符合法例規定,在進行工程前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和許可。
問11無須申請撥款的建議書是否比要求政府撥款的建議書更優勝?
答11
委員會會整體地評審建議書,即考慮所有有關因素以取得平衡的看法,因此,我們不會側重財政因素。可是,如果兩份建議書旗鼓相當,無須申請撥款或申請撥款金額較低的建議書可能會較有優勢。
問12申請機構如何獲得有關歷史建築的資料,例如歷史背景及保育指引?
答12

第七期活化計劃的每幢歷史建築均備有資料冊,當中載有以下資料:

  1. 引言;
  2. 歷史背景及建築特色;
  3. 用地資料;
  4. 建築物資料;
  5. 周圍環境及前往途徑;
  6. 保育指引;
  7. 城市規劃事宜;
  8. 土地及/或樹木保育事宜;
  9. 斜坡及/或結構維修;
  10. 符合可行用途的技術規格;以及
  11. 特別要求。

申請機構可從網頁下載資料冊:

(https://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application-arrangements/index.html).

除包含在資料冊的基本結構及公用設施資料外,有興趣的申請機構可向活化劃秘書處索取載有各幢歷史建築的建築圖則及技術報告的資料。有關詳情,請瀏覽網頁(http://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application-arrangements/architectural-drawings-request-form/index.html).

問13建築物的租賃期為何?會予以續期嗎?
答13
建築物的租賃期一般為三年,若項目運作良好並符合租賃協議的規定,可再續租三年。政府會評核獲選機構的表現,以及當時的其他因素,以決定會否續訂租賃協議。政府保留權利在租賃協議屆滿時不予續期。
問14獲選機構是否能夠把歷史建築分租?
答14
為使社企有更大靈活性,我們容許獲選機構就其他人士或團體短期使用建築物部分地方收取費用(例如利用建築物舉辦展覽的藝術團體、進行表演的表演團體或舉辦課程的教育團體),惟不得把歷史建築的部分或全部地方分租或以低於市值租金租出。而獲選機構的主要業務必須是營運社企。
問15獲選機構可否更改或修訂原先的活化建議書?
答15
獲選機構在申請書所提出的活化建議如有任何更改、修訂或增加,包括改變項目年期、項目範圍、經營模式或重大的收支預算項目,必須事先取得政府書面批准。
問16倘若申請機構通過第一輪評審而獲要求就第二輪評審提交資料,有關機構可否修訂早前在申請表格所提交的預計建設成本?
答16
在第一輪評審中,委員會會評審各申請,包括申請機構所提交的預計成本,以確定有關成本是否合理和切合申請機構所建議在活化建築內的經營情況。雖然進入第二輪評審的申請機構須就預計成本提交更詳盡的分項數字,但除非申請機構提出充分理據,否則有關預算不應在過程中有重大改動。
問17將有多少間申請機構獲邀就第二輪評審提交資料?
答17
我們預計只有少數申請機構會被邀請就第二輪評審提交資料;大約一至數間。
問18申請機構可否在獲選進入第二輪評審之後提出撤回申請?
答18
如《申請指引》第2.7段所述,申請機構可以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根據獲授權力批准撥款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活化計劃秘書處撤回申請。
問19會否舉行歷史建築導賞團以及就擬備申請書舉辦工作坊?
答19
活化計劃秘書處會在開始接受申請後,在指定日期為可供申請的歷史建築舉行導賞團,讓有意申請的機構參觀該等歷史建築。我們亦會舉辦工作坊,以協助有意申請的非牟利機構填寫申請書。有關詳情,請瀏覽網頁(http://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guided-tour-and-workshop/index.html)。
問20維修歷史建築用地內的斜坡責任誰屬?
答20
《申請指引》第6.2.2段載有斜坡維修責任。一般而言,政府會承擔有關項目範圍內並未受到獲選機構翻新工程所擾動的斜坡的維修責任。至於受到相關工程影響的斜坡,則須由獲選機構負責維修有關斜坡。
問21部分歷史建築設施殘舊容易損壞,予以修復和保存是否切合實際?
答21
資料冊已考慮到建築物的目前狀況,並就有關建築的保育訂立詳細規定。資料冊載列的處理規定,訂明有關建築的日後使用者須完全遵守的條件,以及使用者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遵守的條件。詳情請參閱個別資料冊第VI部分。
問22申請機構如何取得第七期歷史建築的圖則及其他技術報告?
答22
資料冊已載列第七期歷史建築的建築圖則(PDF文件)。申請機構亦可向活化計劃秘書處索取AutoCAD格式的建築圖則及其他技術報告。有關詳情,請瀏覽網頁(http://www.heritage.gov.hk/tc/revitalisation-scheme/batch-vii-of-revitalisation-scheme/application-arrangements/architectural-drawings-request-form/index.html).
問23就第一輪申請文件而言,申請書須提供哪些技術詳情?
答23

就第一輪申請文件而言,申請機構所提供的資料,須清楚說明該機構對《申請指引》第3.2.1段所載的四個範疇的建議。除了申請機構註冊資料的證明文件,以及有關III部(C)項–財務可行性及(D)項–管理能力及其他考慮因素所需遞交的輔助資料外,申請機構不可增加申請表格的頁數和遞交其他附件。所有夾附其他附加資料及多於38頁的申請表格,將被視為不合規申請及不獲進一步處理。

就技術範疇而言,申請機構須提交概念計劃,當中包括初步設計建議、設施明細表及預計成本估算。除文字外,申請機構可按需要使用簡單圖則輔助說明。

問24歷史建築在很久以前建成,當時的建築規定與現時的《建築物條例》並不相同。政府會否考慮任何《建築物條例》的豁免或修改,以修復、改建、加建或活化再利用這些歷史建築?
答24
在一般情況下,提出改建、加建或活化再利用歷史建築的活化建議書須要符合現時《建築物條例》的設計及工程標準。屋宇署將按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考慮有充分理據又不影響建築安全及衛生標準的申請。
問25假如申請機構在擬備申請時已尋求顧問協助,而倘若其申請獲得接納,有關機構能否委聘同一顧問負責日後的翻新工程?
答25
如《申請指引》第6.1.1段所述,政府選定建議書後,獲選機構必須委聘名列政府顧問名單(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名單)上的顧問進行工程。倘若獲選機構不需要政府提供任何財政支援(包括當中涉及的顧問費),則在符合第6.1.1段要求的情況下,有關機構可自行委聘任何顧問進行工程。倘若獲選機構需要政府的部分/全數資助,則必須按照「雙信封制」委聘顧問進行翻新工程,以確保公帑得到妥善運用。曾在擬備申請時提供協助/服務的顧問,只要名列合適的顧問名單,亦同樣可以參與投標工作。
問26獲邀進入第二輪評審的申請機構,可否更改已提交文件的內容,或尋求與其他非牟利機構合作,以便更善用有關建築物?
答26
一般而言,我們預期申請機構在提交第二輪申請文件時,不會大幅修改其活化建議書。不過,每宗個案均會按個別情況及理據予以考慮。如有需要,我們會徵詢委員會的意見。
問27申請機構本身的規模或歷史,會否影響申請結果?
答27
只要申請機構符合申請指引第2.1段的要求,便有資格就活化計劃提出申請。不論申請機構的規模大小,歷史悠久還是新近成立的機構,其待遇均不會有任何差異。最重要的是,申請機構能向委員會顯示該機構有能力將建議書付諸實行。此外,活化計劃下的建築物面積各有不同,申請機構可因應其需要和能力,選擇最合適的建築物。
問28具有本地文物保育經驗的申請機構,會否比其他機構較有優勢?
答28
凡符合申請指引第2.1段要求的申請機構所提出的申請,無論有否本地文物保育的經驗,同樣歡迎。為了確保我們能為歷史建築爭取到最佳的可行活化建議書,所有機構的申請均會以相同的評審準則予以評審。
問29政府可否資助申請機構在擬備建議書技術部分的顧問費用?
答29
在申請階段,申請機構須自行支付擬備建議書技術部分的全部顧問費用(如有)。然而,政府會盡可能提供技術資料,以減輕顧問的工作量。在選定申請機構的活化建議後,政府將會根據獲選建議書承擔往後的部分或全部顧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