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构必须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界定具有慈善团体身分的非牟利机构。以个人名义提出的申请,恕不受理。
为配合那些尚未取得上述的慈善团体身分但对计划感兴趣的机构,我们会容许已正式向税务局呈交申请的非牟利机构提交申请,但主要申请机构(及协办机构,如有)须在申请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即2010年3月28日或以前,取得慈善团体身分。
不适用,已于2009年12月28日截止。
所有已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均不会退还予申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