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申請機構必須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界定具有慈善團體身分的非牟利機構。以個人名義提出的申請,恕不受理。

為配合那些尚未取得上述的慈善團體身分但對計劃感興趣的機構,我們會容許已正式向稅務局呈交申請的非牟利機構提交申請,但主要申請機構(及協辦機構,如有)須在申請截止日期後3個月內,即2010年3月28日或以前,取得慈善團體身分。

截止申請期限

不適用,已於2009年12月28日截止。

所有已提交的文件及資料均不會退還予申請機構。

歷史建築資料冊

表格名稱 表格
舊大埔警署 PDF
藍屋建築群 PDF
前粉嶺裁判法院 (請參閱第三期活化計劃)
王屋村古屋 PDF
石屋 PDF